昆明鼓励建设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主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推进过渡性停车场的审批工作,近期昆明市规划局出台了《关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审批暂行规定》,通过解决“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的概念、分类、规划选点要求、审批要求、工作联动等问题,促进项目审批。
公共停车设施分两大类
昆明市公共停车设施指除项目配建、合建(该类设施与项目同步审批)之外,向社会开放且独立占地的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分为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其中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突出简易、实用、投资小、易拆除的特点,避免实施大量土建工程。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室内有车(坡)道,有驾驶员进出车库。
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则包括全自动机动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分为过渡性A类,简易提升式,即停车设备的上下车位为一个单元,下层车位可直接存取车辆,存取上层车位时,需将下层车位开出;过渡性B类,即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等,鼓励使用智能化程度较高的市场成熟合格产品。
三类地块宜建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选址原则上应符合《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体现小而分散、区域均衡的布局原则,300米服务半径内不宜重复建设;单个停车设施规模宜控制在300-500个泊位范围内,片区停车供需差较大的区域可适当扩大,但不宜超过1000个泊位。公共停车设施选址时,应同步明确停车设施的分类要求。
其中,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选择闲置地块包括: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应选择不具备商业开发条件的闲置地块、近期内无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地块;产权明晰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居住小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利用空闲用地建设的,可以选择建设永久性或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选址地块较为局促的,应建设过渡性A类公共停车设施;场地有一定规模、条件较好的,应建设过渡性B类公共停车设施。
七种情形不得建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
以下七种情形不得建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一是地块侵占控规蓝线、紫线、红线、绿线或侵占公共设施、教育设施、市政设施用地的;二是地块位于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辖区政府已有近期改造计划的用地,确实需要使用的,须取得辖区政府意见;三是地块占用现状建筑的消防通道、消防扑救面、交通疏散空间(广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四是地块狭小,建设方案不能满足消防、日照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五是地块紧邻4000平米以上的开敞式公园、绿地的;六是地块出入口不满足《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地块出入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低于80米的;开口位置在次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低于50米的;距离桥、隧道、立体交叉口起坡点低于80米的;七是其它经分析论证不宜选址的情形。
由于要考虑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的特点,其配套的商业用房面积不得超过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的10%,管理用房面积不得超过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的5%。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面积按停车自然层面积的1/2计算,其中电梯井应并入自然层计算,配套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层高不应大于3.6米。申报方案的经济技术指标中应增加表达停车面积指标和停车自然层指标,同时,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不强制要求设置充电设施。